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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眼”等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必須進行周期“體檢”,經計量檢定合格后才可用于交通執法。否則,所采集的數據無效,不得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系統。近日,河南省鄭州市政府印發了《鄭州市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計量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保證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數據準確有效,確保執法公平、公正,維護廣大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規定》指出,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必須經過首次檢定和周期檢定合格后才能用于交通技術執法。市公安局是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主管部門,對使用中的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統計匯總,并在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登記備案,建立管理檔案;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按建檔內容和使用單位設備增減情況,按年度進行周期檢定。日常使用的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由法定檢定機構按照周期檢定計劃開展依法檢定,公安部門予以配合。除周期檢定外,對已檢定過在用設備要進行定期不定期復查抽檢,每年隨機抽取比例不小于5%的設備進行復核檢定,公安部門會同質監部門對廣大交通參與者投訴的設備要進行重點檢定。
按照《規定》要求,未經檢定或超過檢定證書有效期的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所采集的數據一律無效,不得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系統,不得作為處罰依據。《規定》發布之日起一年后,全市區域內所有的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都要嚴格按《規定》實施。
滬公網安備 31011202001934號